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宠物食品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

作者:江苏同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点击:113  发布日期:2025年12月16日
PART.1


法规遵守不严格,基本要素缺失或错误

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问题。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对标签的整体形式、必须标示的内容等都有明确规定,但部分企业或因疏忽,或因故意规避,未能严格遵守。

1.1 醒目位置标识缺失或错误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在醒目位置标示“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”字样。然而,在实践中,常见错误标示有“本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”“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规定”等。

同样,对于含动物源性成分(乳和乳制品除外)的产品,应标示“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”字样。曾有案例中,某主打“鸡肉干”的宠物零食,包装上大力宣传“纯鸡肉制作”,但并未标示反刍动物禁用提示,潜在风险被忽视。

对于标示“处方”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,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醒目位置标示“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”字样。网络上曾流传某品牌处方粮图片,其“处方”字样虽存在,但“请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” 的提示被设计成极小字体,且颜色与背景接近,几乎看不清,与 “醒目”要求相去甚远。

1.2 文字、符号、数字标示不规范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规定,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,展示面积大于35cm²时,标示内容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.8mm。此外,多语言包装中,规范汉字信息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也存在,比如英文部分占据主要视觉区域,无对应汉字或对应汉字比英文部分小。

PART.2


 产品基本信息混乱,名称与分类不符


产品名称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基础,应包含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。通用名称需反映产品类别,商品名称可体现产品特色。常见问题主要有:通用名称字体、字号和颜色不一致,商品名称字号大于通用名称。

  • 某款宠物营养补充剂复合维生素片,商品名称“复合维生素片”占据标签显著位置且大于通用名称“宠物营养补充剂”,且商品名称在通用名称上方,均不符合规定要求。


PART.3


 

原料组成与添加剂组成标识不规范


原料和添加剂是构成宠物食品的基础,其组成信息的准确标示对于消费者了解产品、评估其适切性至关重要。

3.1 原料组成不规范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《饲料原料目录》一致。常见问题主要有:使用非目录或限制用于宠物的原料。

  • 辅酶Q10渣目前仅限于在畜禽和水产饲料中使用,不适合用于宠物食品。

  • 某款宠物食品原料组成中标示了艾叶,但艾叶不能作为饲料原料。此外,对于肉类、动物内脏、动物骨髓等原料,需标明保鲜 (加工) 方法和动物种类。但多数产品在此方面含糊其词。

  • 原料组成中只写“鸡肉”,未说明是“鲜鸡肉”还是“冻鸡肉”。



3.2 添加剂组成不规范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》一致。其中对于维生素B1,需清晰标注具体形式 (盐酸硫胺或硝酸硫胺),但很多产品标注过于笼统。

  • 某款宠物食品添加剂组成中只写“维生素 B₁”,不写具体化学形式 (如盐酸硫胺或硝酸硫胺),不符合法规要求。

  • 某款宠物食品添加剂组成中标示MOS,未按照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》标示甘露寡糖。

  • 此外,对于营养性添加剂,不能以类别名称标注。例如:添加剂组成中只标示“多维”“多矿”等,缺乏透明度,消费者难以了解具体添加的营养添加剂。

PART.4


 

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不规范


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宠物食品标签的核心内容之一,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营养价值。不同类型的宠物食品,必须标示的项目也不同。

4.1 标示项目不全或错误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,宠物配合饲料至少标示9项营养成分(粗蛋白、粗脂肪、粗纤维、粗灰分、水分、钙、总磷、水溶性氯化物 (以 Cl⁻计)、赖氨酸 (犬粮)/ 牛磺酸 (猫粮)),宠物营养补充剂至少标示水分和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含量,宠物零食至少标示水分。但实际中,宠物配合饲料标识项目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。

  • 某些宠物食品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将“水溶性氯化物 (以 Cl⁻计)” 错误标示为“食盐”“氯化钠”“NACL” 等。

4.2 声称与保证值不匹配

  • 声称“低脂肪”的产品,其成分分析保证值应当标示区间值。

PART.5


 

净含量标示不规范,信息缺失或错误


净含量是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,其标示必须清晰、准确。

5.1 缺少“净含量”字样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净含量标示由“净含量”、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。但一些标签上只有数字和单位,缺少“净含量”三个字,不符合完整标示要求。

5.2 计量单位非法定或书写错误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,净含量单位需为法定计量单位,且净含量超过1千克 (含1千克) 的,以“千克”或“kg”作为计量单位。

  • 使用“斤”等非法定计量单位,或单位书写不规范 (如将“kg”写为“KG”),也有标识“净含量1000g/袋”的错误情况。

5.3 复合包装标识混乱

对于复合包装产品,外包装应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,或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。但实际中,很多多口味组合的复合包装只在外包装标示总净含量,内部独立小包装的净含量和对应数量信息缺失。

  • 多口味组合的复合包装,仅标示总净含量,未标示不同口味的净含量和件数。

PART.6


 

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标示不规范


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判断产品新鲜度和安全性的关键信息。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,生产日期标示采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并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。但常见错误是只写“生产日期:见包装”,让消费者难以查找;更有甚者,相关信息印得极小、颜色暗淡,或印在包装角落,查找困难。

PART.7


 

企业相关信息不完整,缺乏追溯与沟通渠道


企业相关信息是建立消费者信任、实现产品追溯的基础。

7.1 信息不全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完整标示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 (第十五条规定)。但常见问题是缺少联系方式,消费者遇到问题或咨询时无从下手。例如,一些进口品牌产品,只标示品牌名称和经销商信息,生产企业的详细信息缺失。

对于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及宠物营养补充剂,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,而宠物零食不需要。但常出现产品名称中标示“全价粮”,却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况。

7.2 “代加工”产品标示混乱

对于“代加工”产品,法规有特殊规定:若品牌方 (委托方) 和实际生产商 (受托方) 均有该类型产品生产许可证,可标示委托方信息;若只有受托方有许可证,则应标示受托方信息。实践中,存在标示不清或故意模糊的情况。例如,某知名品牌的一款宠物零食,包装上只标示品牌方信息,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产品由小型工厂代加工后,对质量和责任归属产生疑虑。

PART.8


 

声称标示不规范,夸大宣传误导消费


声称是标签上吸引消费者的重要部分,但若使用不当,极易构成误导。

8.1 违反原则性问题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明确禁止对宠物饲料作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” 的说明或宣传。但市场上此类违规宣传屡禁不止:网络上部分宠物食品宣称“预防糖尿病”“治疗皮肤病”;针对老年宠物的食品宣称“延年益寿”,均属于违规宣传。

8.2 缺乏证明材料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(公开发表的出版物、教科书、配方组成、检测数据或试验报告等)。但部分功能声称和特性声称,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。

例如,一款宣称“富含 Omega-3,有益心脏健康”的狗粮,标签上无任何宣称依据说明;对于“天然粮”“鲜肉”等特性声称,极少能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证明(如证明所有原料和添加剂符合“天然”定义,或“鲜肉”未经特定处理)。

PART.9


 

声称标示不规范的具体表现


9.1 成分声称不规范

  • 突出显示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成分声称内容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,使用相同字体和颜色,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,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强调。但很多产品将“无谷”“无玉米”“鸡肉为主”等成分声称用超大字体、特殊颜色或图案框起,远比产品名称醒目。例如,某猫粮包装上,“无谷配方”四字巨大,占据包装正面大部分区域,而产品名称“XXX 猫粮”极小,违反法规要求。

  • 含量不标或标示位置不符

对于在产品名称中进行成分声称的原料 (如“鸡肉粮”),法规要求在原料组成中该成分后标示含量。但很多产品只做声称,不标含量,或标示位置错误。

  • 禁止的“不含有”声称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禁止对“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”进行“不含有”声称,例如“天然无激素”“不含抗生素”等。

  • 较性声称不规范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对“高”“低”等比较性声称有严格规定:需以本企业产品为参照物,明确列示增高或降低比例,且常量营养素需通过配方验证。但很多产品滥用此类声称:例如,一款“高蛋白”狗粮,未标明参照本企业哪款产品,也未说明具体提高比例;一款“低脂”猫粮,仅标示脂肪含量上限,未按规定提供区间值。

9.2 特性声称不规范

  • “天然粮”声称不实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对“天然粮”的定义为:所有原料和添加剂均来自 “未经加工、非化学工艺加工,或仅经物理加工、热加工、提取、纯化、水解、酶解、发酵、烟熏等处理工艺” 的植物、动物或矿物质微量元素。若声称 “天然” 原料或添加剂,也需符合上述要求。但市场上大量产品滥用“天然粮”概念:例如,某猫粮包装印 “天然粮”,配料表却含多种化学合成添加剂和防腐剂,与宣称相悖。

  • “鲜肉”声称不实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对“鲜肉”的定义为:“除冷藏外,未经蒸煮、干燥、冷冻、水解等任何处理过程,且不含有氯化钠、防腐剂或其他饲料添加剂”。但很多产品滥用“鲜肉”“鲜鸡肉”等字眼:

例如,一款狗粮配料表第一项是“鸡肉粉”,却宣称“鲜肉配方”;部分产品仅使用少量鲜肉 (如冻干处理),占比低且含非鲜肉成分,却以“鲜肉”为主要卖点,存在误导性。

  • “新产品”“配方升级”等声称超期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此类声称不得超过18个月。但部分企业产品上市已超18个月,仍保留“全新上市”“全新升级”等字样,属于违规。

  • 国际标准声称无证明

一些产品宣称符合 AAFCO、FEDIAF等标准或指南,但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。例如,某宠物食品宣称符合“三标 (AAFCO、FEDIAF、GBT) 营养要求”,但消费者或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证明时,企业无法完整提供,属于违规。

9.3 功能声称不规范

  • 暗示疗效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允许基于特定成分的功能进行声称,但前提是该成分确实具有“维持、增强宠物生长、发育、生理功能或机体健康”的作用。但很多功能声称存在暗示甚至明示治疗作用的嫌疑:例如,一款猫粮宣称“预防尿结石”,尿结石属于宠物疾病,不符合功能声称规范。

  • 缺乏科学依据

很多功能声称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:例如,一款宠物零食宣称“缓解焦虑”,无任何临床试验或权威研究数据支持,仅利用宠物主对宠物情绪问题的担忧进行夸大宣传。

  • 未标示声称原料具体含量

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》要求: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,应在“饲料添加剂组成”或“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”中按规定标示;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,应在“原料组成”中标示名称,并在名称后标示添加量。例如:一款宠物营养补充剂,声称某种维生素的功能作用,却未在添加剂组成或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标示该维生素含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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